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

文章来源: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3-22

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全面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,积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,进一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,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条  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教学委员会及学院党总支领导下,对学院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指导、研究和服务的专家组织。

第二条  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,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;副主任1-2人,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担任;委员若干名,由教研室主任、院级督导专家和教师代表担任;设秘书1人。

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师代表选任条件:
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遵纪守法,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。

(二)学风端正,教学水平强,学术造诣高,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。

(三)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,热心教学工作。

(四)组织协调能力较强,能够保证参与教学委员会工作的时间。

第二章  工作内容

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、法规和北京市教委关于教育工作方针、政策、决定和指示,统一领导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。

第二条 负责制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年度教育教学工作重点,并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 及时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,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学工作规章制度。

第四条 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目标、办学特色、教学改革等顶层设计、规划、定位及方案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五条 审议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、研究项目、教学比赛、教育成果、人才选拔、申报奖项等的申报评选工作,并提出评选推荐意见。

第六条 审议申报的教育教学奖励,并对发放情况进行表决,可提出奖励发放意见。

第七条 指导学院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工作(课程评估、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)。

第八条 指导各门课程的建设工作,对教学计划、 课程大纲,提出修订指导方案。

第九条 指导学院教师教学培训工作。

第十条 推广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,为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做好服务工作。

第十一条  审议学院教学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。

第三章  工作制度及流程

第一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,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。

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,如主任不能参会,可授权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。

第三条 委员们需本着认真负责、客观公正地讨论、审议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。遵守纪律,严格保密,不得向外传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。

第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,并负责联系所在教研室及相关老师开展工作,针对一些重点问题要进行调研,并向委员会报告和反映有关问题。

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,每学期至少1次。

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,经主任审定后方可上会。

第七条 研究讨论问题时,必须有教学委员会2/3以上成员出席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,一般应由委员会秘书提前通知各委员;临时安排的会议,可在当天通知。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请假,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,由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。

第四章  附    则

第十八条  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马克思主义学院

20233

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

主  任:赵春丽

副主任:张彦琛、袁雷

成 员:孟繁宾、江燕、于强、葛学彬、杨春花、王东、陈美灵、姜茹茹、朱倩

秘 书:郭倩楠

马克思主义学院

2024年3月